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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從2012年1月1日開始,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增值稅起徵點方面,銷售貨物的起徵點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徵點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營業稅起徵點方面,福建省將按期納稅的起徵點提高到月營業額20000元,房屋租賃起徵點提高到月營業額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此前,福建省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徵點為每次(日)300元。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徵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
福建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福建民營經濟發達,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數量眾多,該政策的出臺旨在減少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負擔,促進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