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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京建鄴區法院和下關區法院刑庭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針對各銀行對信用卡申領、透支利息計算標準混亂、不透明的現象,法院已經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統一透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式,並對大學生等一批無收入、低收入群體的信用卡透支限額控制在2000元內。
市民老陳,在南京各家銀行擁有15張信用卡。幾年下來,老陳刷卡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20萬餘元。因為還不上透支欠款和利息,老陳被銀行以信用卡詐騙罪報案。銀行向老陳提出了翻倍的40多萬索賠。原因是要加上老陳透支的利息和滯納金。
審判人員認為,在這份合約規定中,銀行設定收取透支利息和罰息的具體條款,客觀表現為利滾利的複利計費方式。這種計算方式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抵觸。據最高法院[2009]19號司法解釋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所以法院只認定20余萬元的透支數額。近日,老陳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建鄴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建鄴區法院陸真國法官以“(2011)建法建字第06號”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出司法建議。陸法官在司法建議中,希望銀行系統明確統一透支款利息,設定透支計算基礎利率,並將統一的計息率對社會公示。
昨日,記者從南京中院獲悉,建鄴區法院給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出司法建議後,下關區法院也以“(2011)下法建字第6號”向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出規範信用卡管理的司法建議書。
■記者調查
信用卡各項收費
各個銀行有區別
滯納金收費各不相同
如果您在到期還款日實際還款額低於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要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不過,不同銀行間,滯納金的下限和上限有所不同。
例如,有的銀行規定,滯納金最低1元,最高500元,有的銀行規定最低人民幣10元或2美元,最高2000元或250美元。更多的銀行,則對最高限沒有規定,例如,有銀行規定,滯納金最低人民幣10元或1美元,有的規定最低人民幣30元或3美元或港幣30元。此外,還有個別銀行,既沒有規定滯納金的下限,也沒有規定最高收取多少,只按照最低還款金額未償還部分的5%進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