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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即將過去,不少市民“亡羊補牢”,將休年假敲定在2011年最後一週。同時眾多市民由於工作繁忙或各種原因未能休年假。是否可以跨年休年假,沒休年假員工該獲得怎樣的補償等成為眾多市民的疑惑,記者就此採訪了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律師曾躍。
年假一般不跨年安排
曾躍表示,我國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休年假是每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職工的權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可在1個自然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他同時強調,“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除外。如果今年沒休年假,想累計到明年,則需要與企業進行協商、溝通,徵得企業同意。”
未休年假獲三倍工資
曾躍表示,未休年假者可以以日為單位,獲得單位300%工資補償,“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雖然年休假以休假為原則,但如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當承擔三倍工資的‘代價’。”以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1300元為例,職工未休年假每天將獲得1300 21.75(勞動法規定的月計薪日) 300%=179.31元。
但如果單位安排員工休年假,員工卻希望工作以得到誘人的3倍補償,這將會“得不償失”。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假而員工卻因本人原因書面拒絕,則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無須承擔三倍工資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