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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時評:“天價罰金案”提醒了什麼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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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售假行為,執法部門理應嚴打重罰。但“重”也應有“度”

  2151萬元,這是郴州商販李清在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審裁定的罰金數額。和這一天文數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稱他在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中僅獲利1萬元左右。目前,對這一廣泛關注的案件,內蒙古高院日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假冒偽劣,人人喊打。像李清這樣的售假商販,執法部門理應嚴打重罰。但“重”也應有“度”。李清售假獲刑緣于消費者不滿抗議所致,但“天價罰單”開出後又引來公眾議論,輿情的變化恰在於這個“度”。在有的人看來,對一個只經營了3個多月的個體戶及小網店主來説,2151萬元的罰金確實超乎常人的想象;而罰款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為被認定的非法經營數額高達4301.3364萬元,而這主要是根據庫房所存假貨的標牌價計算出來的。有人認為,這個“根據”值得懷疑。因為生活中更多的情況是,在低端商品市場,標牌價與銷售價常常天差地別。

  李清自稱實際售價只有每件一二百元左右,而絕大多數假貨的標牌價為一兩千元。李清供述的銷售價格未必可信,而根據法律規定,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經營數額,可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至於採用哪個標準,辦案人員擁有自由裁量權。但無疑,自由裁量也必須考慮常識,尊重事實。

  公訴方解釋説,之所以以標牌價計算,是因為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無法查清,理由是淘寶網記錄只能證明網店的銷售價格,不能證明李清在實體店也是以同樣價格銷售。而李清稱,詳細的銷售數據都記錄在他的電腦主機上,電腦主機被警方扣押,無法自證。

  內蒙古高院的“發回重審”至少説明,在事實與證據上,判決存有“不清”、“不足”的問題。至於“重審”命運,很多人和李清一樣關切,也難免會與河南去年曝出的“天價過路費案”比較——那同樣是一張鉅額罰單,輿論同樣認為罰之過重。前不久,該案進行了案件重審,結果是被告人偷逃過路費的金額從368萬元大幅減少至49萬元,刑期也大幅減少。

  輿論不應左右司法判決,“天價罰金案”最終如何認定,有待法院裁決。但類似案件輿情也是一種提醒:公眾關注的除了罰金的多寡,更主要的是判決有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辦案人員能不能體現應有的專業素質及責任心,執法能不能起到應有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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