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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企業仍分月發放可能會導致員工錢包縮水
信息時報訊 (見習記者 張松源 記者 熊佳焰 通訊員 韋凡 鐘靜綺 張瑩) 又到歲末,年終獎發放開始提上各企事業單位的議事日程。與往年不同,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計算個人所得稅仍為“老算法”,但要適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05年國家出臺新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後,不少企業為了減輕員工稅負,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來使稅負降至最低。然而,稅務專家提醒,如果有企業仍然採用分月發放,則可能導致員工繳納更多的稅費,讓錢包“縮水”。
新稅法年終獎8000元少納稅755元
廣州市地稅局提醒,今年依然採用“老算法”,但要適用“新稅率”,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沒有改變,但注意年末發放時要適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現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要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中的規定計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舉例:假如市民劉小姐1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4500元(扣除“三費一金”後,以下月薪全為扣除後數額),全年一次性獎金8000元,舊個稅法12月份應繳個稅1025元,新個稅法12月份應繳個稅270元,比原舊個稅法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少繳個稅為755元。
舊年終獎按月分攤可省錢
記者了解到,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新文件,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作出了新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適用稅率的確認方法是,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於年終獎金數額較高,所以最高適用稅率往往達到25%~35%,當時要是將獎金平均分到各個月發放,就不需承受較高的稅率。因此,部分企業採取了這種做法。
舉例:以當時的實際情況來計算,假設某公司高管人員張先生月薪1萬元,12月該企業對其發放年終獎金12萬元。該員工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17580元;年終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為38625元;共計17580+38625=56205元。如果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萬元,獎金1萬元,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41580元,節稅56205-41580=14625元。
新年終獎分月發放倒貼錢
近日,某汽車公司被曝年終獎為27個月工資,也有網貼稱某投資銀行年終獎發了87個月工資。不少網友還是認為,部分公司年終獎數額越來越高,為了避稅,年終獎不應該在年底一次性發放,而合理分攤到各個月份,這樣,承受的稅負最低,到了年底可以少交一筆稅費。
不過,記者以目前年終獎個稅按“老算法+新稅率”來計算,
舉例:假如某房地産高管人員李先生月薪1.2萬元,12月該企業對其發放年終獎金12萬元。該員工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12000-3500) 20%-555] 12=13740元;年終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120000 25%-1005=28995元;共計13740+28995=42735元。如果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每月工資1.2萬元,獎金1萬元,則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22000-3500) 25%-1005] 12=43440元,則要多繳稅43440-42735=705元。
廣州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2005年國家出臺新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後,按月分攤的形式的確可以減輕稅負,但今年年終個稅按照“老算法+新稅率”,則不一定能夠減輕稅負,目前還存在少部分企業實行年終獎按月分攤,這樣的話,今年其不少員工將繳納更多的稅收,其實惠不及一次性發放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