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張大中索賠案一審獲勝 原告力討7千萬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0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王志靈

  長達超過半年之久的“張大中民事索賠案”,終於有了最新結果。

  12月26日,記者從北京大中投資有限公司獲得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一審審理認定,胡懂志向張大中主張支付合作利潤並由大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胡懂志的訴訟請求,並於2011年12月20日下達了民事判決書。

  5月27日,原告胡懂志將張大中起訴至北京一中院,事由是1987年其與張大中簽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懂志合作協議》約定,胡懂志投資3000元,“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予胡懂志”。胡懂志希望依據協議的約定比例,兌現利潤7000萬元。

  一審宣判後,大眾投資法務部劉剛稱:“胡懂志的無理訴訟毫無事實依據,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判決結果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胡懂志則表示:“張大中的‘名人效應’左右了法院的判決,我已經做出了進一步上訴的準備。”

  舊案重提

  雙方的爭論,始於24年前的一次合作。

  根據胡懂志的敘述,1986年,作為首鋼集團技工的胡懂志,從一個自日本歸國的朋友處得知做家庭音響很賺錢,便建議張大中跟他一起生産音箱。

  於是,張大中開始籌措音箱廠,但缺乏辦廠資金。張大中便向胡懂志借款3000元。1987年其與張大中簽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資人民幣三千元”,並“維護大中電器的正常經濟利益”;“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潤根據資金週轉情況發放”。

  胡懂志認為,張大中並未在後來的經營中履行上述協議,他作為張大中最早的合夥人,應該以出資人身份享有股東權益。雙方圍繞該《合作協議》約定,是借款行為還是投資行為展開爭論。

  通過法庭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984年張大中成立個體工商戶“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大中電器服務部”。1987年10月,張大中和胡懂志簽訂《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的詳細內容如下:大中電器與蘆林木器廠合作開發音箱生産。由胡懂志投資參仟元,並負擔協調兩單位經濟往來正常進行,維護大中電器正常經濟利益,兩單位合作過程圓滿,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15%于胡懂志。利潤根據資金週轉情況發放。如果合作失敗,大中電器將在3至6個月內如數退回胡懂志的投資。

  根據北京市一中院查明的事實,以上合作協議簽訂後,大中電器與蘆林木器廠合作生産音箱。但雙方的合作持續了約2個月左右,以失敗告終。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張大中和胡懂志在《合作協議》約定的胡懂志投資的3000元,是參與大中電器與蘆林木器廠生産合作的,合作所産生的利潤分配應該是在此範圍內,而非胡懂志主張的其與張大中原始投資大中公司。

  針對法院的這一部分認定,胡懂志認為,“法院是認可了我作為股東的投資行為,而非之前被告方稱的借款行為。”

  高價訴訟

  胡懂志和張大中合作中,是否産生利潤成為爭論焦點。

  根據記者拿到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張大中提供的證人證言稱,1987年10月之後,大中電器與蘆林木器廠合作了約2個月,就以失敗告終,合作期間並未産生利潤。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胡懂志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大中電器和蘆林木器廠在合作過程中有利潤發生。因而,一中院認定,“胡懂志請求利潤分配的前提條件未成就産,其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為了證明曾收到張大中支付的“零零星星的利潤”,胡懂志向法庭出具張大中于2011年2月12日向其支付的1萬元的付款憑證。張大中認可了付款事實,但是解釋為“出於朋友之間的幫助”。

  但是,北京市一中院認為,胡懂志並未提供其他相應證據證明,張大中支付的是大中電器與蘆林木器廠合作所産生的利潤,故對胡懂志的主張不予採納。

  對此,胡懂志稱,“大中電器和蘆林木器廠的合作雖然僅有2個月時間,就産生了5萬元的利潤。他和張大中的合作並非是失敗,而是張大中將合作地點搬離。要是合作失敗的話,怎麼會在1988年初,又幹起了音箱廠的生意呢?”

  張大中一方稱,由於合作失敗,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已經返還胡懂志3000元投資。胡懂志反駁稱,“退一萬步講,就是我們合作真的失敗了,那麼既然已經返還了3000元錢給我,那為何沒有看到張大中有拿到我出具的收條呢”。

  胡懂志進一步表示,音箱生意為張大中在創業早期共帶來27萬元的利潤,這也成為了其後來創辦的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的原始資本,“怎麼能説與我不産生關係呢?”

  根據一審判決書顯示,由於胡懂志敗訴,他已經支付了39.18萬元的訴訟費用。但是由於不滿一審判決,張大中民事索賠案很可能並未就此結束。

  按照國內司法流程,原告一方如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至15日向法院遞送上訴狀。胡懂志的代理律師張成茂稱:“受原告的委託,我已經擬好了上訴狀,在下周會向北京市高院正式提起訴訟”。

熱詞:

  • 駁回
  • 索賠案
  • 一審判決
  • 合作協議
  • 一審宣判
  • 原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