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本報記者 林曉 北京報道
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被統稱為“金融四會”,其同時擁有事業單位身份和行政機關職能的怪現狀則長期被人詬病。
《華夏時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正在進行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入攻堅階段,其中“金融四會”很有可能脫離事業單位身份,從而進入國家行政機關序列。
一位接近中編辦的高層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金融四會”成立之初是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但他們卻都擁有行政重權;此次分類改革傾向於使其不再是事業編,並明確為國家行政機關;其中,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還要求改名稱、改性質和體制。
事實上,這一改革仍面臨諸多阻力。如在人事上,儘管以前都是參照公務員來管理,但“金融四會”中很多人是從國外留學回來的,甚至有一部分人是在華爾街頂級銀行從業過的,這些人目前的工資待遇都比較特殊,工資要比公務員高很多,一旦按公務員級別定薪,會引發系列反應。
據悉,目前中編辦的態度是,要按照國務院在2011年3月份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以及此後發佈的九個配套文件制定好改革規劃,然後再進一步具體落實。
多位長期研究事業單位改革的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均認為,按照這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金融四會”回歸行政機關序列是大勢所趨。
身份之謎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金融四會”應該是標準的行政機關,因為他們的日常工作就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監管職能,但他們也的的確確都是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
1998年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之際,恰遇政府機構“精兵簡政”,最終被定為了事業單位,證監會為正部級,保監會為副部級。2003年,銀監會成立,為正部級事業單位,保監會一併升格為正部級。
就這樣,挂著事業單位身份,結果一直行使的卻是行政機關的職能,單位人員則參照公務員來管理。
如證監會,其職能來自於《證券法》規定,證監會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對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實行垂直管理,並負責擬定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由於《證券法》為證監會賦予以上重大權力,經過最近十多年證券市場格局的演變,證監會成了整個中國證券市場上大權獨攬的行政機關。
但事實上,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事業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只能來自於法律授權。《立法法》則將規章制定權主體擴大為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此,證監會就可直接作為擁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主體,從而解除了其作為事業單位而具有多項行政職能的法律障礙。
銀監會和保監會也存在與證監會同樣的問題。比如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是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掉金融監管職能而設立的,其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其具有相當強大的行政管理、行政司法、行政處罰和行政規章制定權。這些權力都是法律所賦予的,但其同樣是事業單位。
質疑監管費
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的不同職能定位模糊,結果導致了來自各界的普遍質疑,其中對徵收監管費的質疑最大。
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還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具有徵收監管業務費的權力。據公開資料顯示,自2004年到2010年間,銀監會共收取監管費385億多元。
據悉,銀監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銀行業監管收費屬於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銀監會僅負責銀行業監管費的具體執收工作,所收繳費用直接繳入國庫,由中央財政併入國家財政總預算,經全國人大批准後統一分配和使用。銀監會履職所需經費,通過“中央部門預算”規範程序向財政部申請,預算規模根據日常運轉和監管工作需要確定,不與銀行業監管費收繳規模挂鉤。
市場質疑的是就銀監會向“被監管企業收取監管費用,然後再由被監管企業向消費者收費”的模式,銀監會監管公正性是否會因收費而受到干擾?
對於以上質疑,當時有媒體採訪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他認為,銀行業監管是有成本的,銀監會作為事業單位,向被監管機構收取一定費用,是合理的,也符合國際慣例。
銀監會相關人士對記者解釋稱:“收取監管費與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絡,不會對監管公正性産生影響。”
而清華大學教授李稻葵則認為,對銀行監管是政府的職責,應由財政出錢,因為銀行監管代表的是政府對整個經濟活動的利益進行監管。
變身行政機關?
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最大的障礙在於,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認定問題。
“因為行政機關有國家財政做保障,大家都拼命往行政機關靠。”國家行政學院講師易麗麗對記者稱。不過,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則分析認為,“金融四會”回歸行政機關卻是其本身性質所定的。
按照目前事業單位改革相關文件,對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行政職能剝離並劃歸行政機構;對職能調整的事業單位,要重新明確職責、劃定類別,對職責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併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的,要在精簡的基礎上綜合設置。
文件明確提出了兩個不能突破:改革中涉及行政機構編制調整的,要嚴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不得突破現有行政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
按照以上規定,“金融四會”最終結果會有兩種情況,其行政職能劃歸現有的行政機構,或直接轉為行政機構。
易麗麗分析認為,如果按照文件規定不能突破政府機構限額,不得突破行政編制總額的話,這些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還存在一些困難。
長期研究事業單位改革的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當初把他們歸類為事業單位本來就是一個常識性的錯誤,他們具有行政審批權、制定規章權和行政處罰權,有著公共管理的職能,應該讓他們回歸到行政機關的序列裏來。
他認為,至於金融監管機構裏歸國人員的待遇問題也很好解決,比如可以在行政機構內設立諮詢和研發機構,這些人可以作為特聘專家或高管實行特殊政策。至於金融監管機構收取的金融監管費,當他們回歸行政機關序列後,可考慮這些收費讓行業自律機構收取,然後上交國家財政,當然行政機關也可以有行政事業性收費。(來源:華夏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