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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應對企業主節前欠薪逃匿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1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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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東莞市往年的經驗來看,隨著年關臨近,欠薪逃匿的案件會逐漸增多,政府對此如何有效應對?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為突破口,向轄區內6個鎮鎮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書,為政府部門積極應對節前可能發生的欠薪逃匿問題支招。

  節前欠薪逃匿風險不容小覷

  法院認為,今年全球經濟復蘇步伐放緩、國內銀根收緊,部分中小企業訂單數量下降、企業成本上升、利潤空間收窄,企業生存空間遭遇進一步壓縮,所以今年春節前欠薪逃匿的風險不容小覷。

  從東莞第二法院的審執情況來看,今年轄區內部分鎮區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欠薪逃匿。

  年關是貨款、貸款、借款及工資結算的密集期間,因此也是欠薪逃匿案件的高發期。為了逃避接踵而來的討債討薪,有些社會責任感欠缺的企業主會選擇此時欠薪出逃,給農民工群體造成利益損害,該情況值得引起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重視和應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高可判七年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欠薪逃匿列罪,罪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東莞第二法院稱,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結合該院的審執經驗,向政府“支五招”應付欠薪逃匿:

  一是加大工資支付監察力度;二是及時掌握企業財産轉移動向、工資發放、生産經營等各種狀況;三是相關部門注意蒐集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證據,及時報公安機關、勞動監察部門第一時間介入;四是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宣傳力度;五是認清無牌無證企業經營不規範、逃匿的難度及成本比其他正規企業遠遠要低的特點,加大對該類企業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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