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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葡萄酒涉嫌侵權案 兩被告否認侵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0日 1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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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黃晶華

  茅臺葡萄酒包裝涉嫌侵權案又現轉折。《國際金融報》記者近日獲悉,繼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宣讀一審判決書,判定被告全世好(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及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昌黎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在4款茅臺葡萄酒外包裝設計上存在侵權行為之後,兩被告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力求洗刷“侵權”罪名。

  在上訴狀中,一審中的兩被告請求撤銷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同時請求判決駁回一審原告——馳譽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並要求該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茅臺葡萄酒公司與全世好公司均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改判。其堅持指出,該案僅存在合同糾紛,並不存在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的競合,而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請求權競合之訴,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同時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表示,其並未侵犯馳譽公司的著作權,其使用的茅臺葡萄酒設計方案為第三方合法提供。

  此外,上訴人還提出,由於馳譽公司本身不是酒類生産企業,並不會因為茅臺葡萄酒的銷售而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其作品的價值也已在《委託設計合同》中有了明確約定,因此,馳譽公司的損失最高不會超過《委託設計合同》中的價格。在《委託設計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拋開《委託設計合同》,且在原告未提供任何實際損害相關證據作為依據的情況下,在《委託設計合同》確定的最高合同款額之外,另行判決上訴人承擔更高的侵權賠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

  此前,一審曾判決侵權方賠償總計24萬元。而之所以離原告起訴書中要求的200萬元相差甚遠,也正是因為原告沒有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及兩被告因著作權侵權所獲得的實際利益,且根據被告茅臺葡萄酒公司一方提供的産品出庫單,也無法確定兩被告因著作權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但更值得關注的是,涉案的4款産品中,“茅臺—小産區”葡萄酒的單盒售價高達1210元,致使該款産品的包裝侵權賠償被分配了更高的數額。但單從這一上千元的售價來看,茅臺葡萄酒的利潤或許已經可以窺得一斑。拋開本案不談,這也許註定會成為公眾最想了解之處。

  有分析人士認為,這起看似普通的商標設計侵權案,雖是因為涉及“茅臺”這一知名品牌而備受關注,但卻也暴露出茅臺子品牌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管理缺陷,無論是包裝作品本身設計上的極度相似,還是相關設計合同的違約,都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相關管理者法律意識的淡薄。如何保護好“茅臺”這一歷史悠久的民族品牌,可能更需要讓茅臺保持原有的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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