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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産加名案 女方被駁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9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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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房時登記男方名字 現依據《婚姻法解釋(三)》起訴

  本報訊(記者 洪雪)李先生夫婦婚後買房,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荊女士起訴丈夫要求在房産證上加名。近日,豐臺法院一審駁回了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是《婚姻法解釋(三)》實施後,本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夫妻房産證加名案。 

  原告荊女士説,她與李先生婚後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總價40萬元。買房時,她沒有北京戶口,由於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在辦理房屋産權過戶登記時,只記載了李先生的名字。

  荊女士稱,買房時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貸款,後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産證上署上她的名字。荊女士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産權。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荊女士的説法。

  李先生説,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資的,該房屋登記在其本人名下,是對他個人的贈與,他從未多次提出離婚。李先生認為,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他要求駁回荊女士的訴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説法,李先生還請來母親出庭作證。

  ●法院判決

  房産歸丈夫個人所有

  豐臺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荊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係李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産權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當屬於李先生的個人財産,原告荊女士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産,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法院指出由於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後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産支付,故如果以後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荊女士的訴訟請求。

  ●相關法規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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