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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市中院判決了一起因售賣假酒而引發的侵權案件,劍南春酒廠成功索賠4萬元。而售賣假酒的湘菜館老闆則稱酒水並非主營業務,鑒別能力有限,“也是受害者”。劍南春酒廠代理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將繼續向銷售假酒的餐館進行索賠。
湘菜館售假酒遭鉅額索賠
經了解,去年3月份,劍南春酒廠工作人員和廣州公證處公證人員一同到某湘菜館就餐,他們購買了一瓶印有該酒廠商標“劍南春”的白酒,經鑒定為假酒,索賠5萬元。
劍南春酒廠認為,該湘菜館在採購白酒時,沒有從合法的渠道進貨,主觀上應該知道或者是明確知道其所採購的“劍南春”白酒係假冒商品,其行為已經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
涉事的湘菜館負責人則表示,其所在飯店只是餐飲業的經營者,“酒水並非我們的主要經營業務,無法像酒類的生産商、批發商和專門的銷售商一樣輕易鑒別酒的真偽。”
不僅如此,湘菜館老闆稱自己也是“受害者”。飯店銷售的“劍南春”白酒是從正規合法的商店購買,而且有正規的進貨單據,且價格與市場批發價基本相符。“我們飯店很重視聲譽,出現假酒是因為酒廠對防偽監管不到位,應該追溯造假賣假源頭,而不應該僅向湘菜館索賠。”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商品的合法來源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特別是對於白酒等特種行業的經營和流通,國家有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湘菜館負責人已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酌情認定李某賠償4萬元。
飯館質疑酒廠做法
湘菜館負責人稱,“應該從售假的源頭追起,酒廠不去告經銷商,只是找我們採購方,不能實質性遏制假酒。”
他還透露,同行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出現,“先踩好點,然後以消費為由故意購買假酒,我們懷疑酒廠是在故意“釣魚”,他表示,酒廠沒有直接找過他就此事進行溝通,直接通過法庭起訴,然後進行調解,酒廠的這種做法打擊了市場的信任度,他只能呼籲同行之間大家聯合抵制該品牌在飯店的銷售。“我們也是受害者,又不是造假的,為什麼只告我們?售假的經銷商他們不去告,而是讓我們舉證他們造假售假,我們又不是執法部門,沒辦法找到造假和售假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