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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天省郵政管理局、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海南省郵政條例》已于11月30日經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緊密結合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地方實際,在保障郵政普遍服務,規範郵政市場秩序,保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維護用戶、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合法利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明確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快遞中止業務提前半月告知
目前已進入傳統郵政與新型快遞並存的格局,快遞市場發展迅速,引發的社會熱點和難點較多。
每年春節前半個月,是快遞高峰期,省郵政管理局要求,從明年起全省快遞企業在此期間不得歇業。春節期間歇業也必須按《條例》規定提前告知,否則將有可能被沒收經營許可證而停業。
《條例》規定,中止或者終止辦理快遞業務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在營業場所及本省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否則,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而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針對快遞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佈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並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國家補貼郵企
《條例》對郵政事業進行了法律定位,在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方面,突出體現郵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特色,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應當辦齊四項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即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