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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域電監局:
為促進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進一步規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秩序,根據《關於加強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監管工作的意見》(電監市場[2011]36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域電監局要依法監管,積極支持和促進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工作,發揮跨省區電網統籌資源、餘缺調劑、保證供應、促進發展的作用,鼓勵通過市場的方式在更大範圍實現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二、做好跨省跨區電能交易方案的審議工作。審議主要是為了及時掌握電能交易的相關信息,方案審議不改變交易的工作主體、工作流程和時間進度,審議工作不作為對交易方案的審核和審定。但對交易方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區域電監局應及時聽取各方意見,予以指導和協調,保證電能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科學性。
三、健全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備案制度。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做好交易合同、相關協議及交易執行情況的報備工作。當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實際開展情況與交易方案出現較大偏差時,組織電能交易的電力交易機構或電網企業應向電力監管機構專項説明。
四、加強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信息披露。各區域電監局應認真總結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經驗,促進電力企業完善交易信息披露方式。支持電力企業建設和完善交易技術支持系統和信息披露網站建設,促進交易信息的公開、透明。
五、做好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分析評價工作。各區域電監局應按照有關規定,從資源優化配置、系統安全、交易公平、節能減排等方面對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實施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提出合理的監管意見,按規定形成監管報告,並在適當範圍內公佈。
六、各區域電監局可結合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加強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的監管工作。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家電監會報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電力監管辦公室,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