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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土地出讓收益10%建農田水利 不得用於人員經費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5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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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南昌12月15日電(記者 李美娟)為加快農田水利建設、推動水利改革發展,江西省近日下發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市、縣(區)財政部門統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10%比例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其中省級統籌20%。這些資金可用於規定範圍內的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維護支出,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

  新下發的《江西省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施辦法》明確規定,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按季計提、省級統籌、年終清算。從2011年7月1日起,省從市、縣(區)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統籌20%。市、縣(區)財政部門分別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決算清理期結束之前分季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第四季度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與年終清算合併進行。《辦法》要求,財政部門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科目,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並在地方國庫中實行分賬核算。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並重點向糧食主産區傾斜。

  江西省強調,市、縣(區)不得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併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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