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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哀鴻遍野,這邊卻風景獨好。銀行理財産品在2011年成為理財市場最給力的品種。截至2011年10月底,産品發行規模超過14萬億元,是2010年全年募資的2倍。然而,有關理財産品的糾紛卻從2008年蔓延至今,"虧損"、"贖回難"、"老人被騙買理財産品"成為理財産品的爭議核心。
銀行業人士指出,造成投資者和銀行鬧彆扭的主因是,理財産品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未能得到行業的高度重視。
隨著匯豐銀行在英國遭遇重罰後,國內有部分投資者開始呼籲要"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産品風險相匹配"。
事實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8月發佈的2011年第5號《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對風險問題有進一步的要求,該《管理辦法》將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銀行業人士表示,《管理辦法》在産品宣傳、銷售等方面加強了對風險承受能力的要求,避免了投資者買到不適合的理財産品的可能性。
據悉,該辦法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産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除了首次購買産品進行風險測評外,如投資者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而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當前理財産品市場有點混亂,有部分老年或新手投資者被勸説購買了高風險的理財産品。這種現象將在明年得到改善。按照規定,客戶風險承受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風險匹配原則還要求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
而辦法第四十六條則進一步對特殊情況進行規範:"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産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産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準,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産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此外,銀行內部也將規範對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評級,從低到高包括五級。
重點提示:
在《管理辦法》中,銀監對銀行銷售産品的活動有部分要求。其中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産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産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二)將理財産品與其他産品進行捆綁銷售;(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産品;(四)通過理財産品進行利益輸送;(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