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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正
晚報訊 就汪建中案,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該案是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利用自身專業影響力實施股價操縱的典型案例,屬於新型市場操縱行為,但欺詐市場投資者的本質卻相同。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證券投資諮詢業的影響力,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本人及親友的9組滬深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北京首放的諮詢報告發佈前,買入諮詢報告推薦的證券,在諮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佈後賣出該種證券。汪建中先後55次通過上述“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買賣了包括“工商銀行”、“交大博通”、“馬鋼CWB1”等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買入金額為52.60億元,累計賣出金額為53.86億元,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
本案中,汪建中作為北京首放實際控制人,在其明知北京首放諮詢報告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情況下,採取在公開發佈報告前搶先買入、發佈後當日或數日內迅速賣出獲利等行為,對其他市場投資者明顯不利,屬於人為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操縱市場行為。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對汪建中、北京首放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認定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5億元,並處罰款1.25億元,撤銷北京首放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該負責人認為,汪建中嚴重破壞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汪建中利用其決策控制地位,使北京首放參與操縱市場行為,最終公司被撤銷資格,本人被處罰並被判處有期徒刑。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場影響力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危害嚴重。一是北京首放為知名投資諮詢機構,市場關注度高,其操縱市場行為客觀上利用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具有較強的欺騙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縱行為隱蔽,其交易行為表面上看是短線交易,但實質是在正常業務掩蓋下進行的違法行為,薦股與交易結合,普通投資者難以識別其陷阱。三是對投資諮詢行業的誠信和聲譽産生負面影響,影響證券投資諮詢行業形象,損害投資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