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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名大學生開著新買的現代車上路,可沒開出多遠,就發生事故了,更讓他傻眼的是,因為車輛所挂的臨時牌照已經過期,正式牌照尚未申領,保險公司拒賠一筆高達11萬元的損失。幸運的是,日前,市中院終審認定,保險公司應按事前約定承擔理賠責任。
今年年初,在溫州職業技術學院就讀大二的陳同學買了一輛現代車。新車到手沒幾天,陳同學便興致勃勃地駕駛該車從瑞安前往市區。不料,在途經溫瑞大道仙岩段仙竹路口地段時,陳同學因為闖紅燈,與徐某的車輛發生碰撞後,又撞上路邊的一幢房子。
交警部門認定,陳同學承擔事故全責,但陳同學所投保的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稱,事發時,陳同學駕駛車輛的臨時車牌已過期,他們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付責任。隨後,徐某將陳同學及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甌海法院。
陳同學的代理律師,浙江井朗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俊指出,陳同學在未取得正式牌照狀況下,保險公司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應視其自願承擔所蘊含的相應風險。同時,保險公司對臨時牌照過期的後果,未向陳同學進行明確説明。
最終,甌海法院一審判處保險公司賠償徐某經濟損失11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終審認定,陳同學購買車輛後未及時上牌,屬於違反機動車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受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和處罰,但該行為並不會導致保險合同不成立,也不會導致陳同學對肇事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保險公司亦應對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盡明確説明義務。最終,市中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來源:溫州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