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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險違法套取資金遭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3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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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監會網站10月13日消息,遼寧保監局查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虛假列支查勘費套取資金159698元,用於購買固定資産及電子設備、彌補招待費用不足、發放員工福利支出、支付法律費用等賬外支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一百五十條之規定,遼寧保監局決定給予責任人李鳳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以下為行政處罰書全文:

  中國保監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保監罰〔2011〕51號

  當事人:

  姓名:李鳳

  身份證號:

  職務: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原理賠負責人

  住所:

  經查,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虛假列支查勘費套取資金159698元,用於購買固定資産及電子設備、彌補招待費用不足、發放員工福利支出、支付法律費用等賬外支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檔案及財務憑證複印件、調查筆錄、公司情況説明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你在申辯中稱:變通使用費用購置辦公設備係總公司費用政策紕漏,且已獲得省分公司默認,無個人貪污行為,不應歸責于個人。

  我局認為,2008年1-10月期間,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理賠職責相對獨立,你作為時任理賠負責人簽字同意變通費用並上報省分公司申請核銷,造成了業務及財務數據不真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你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予處罰。因此,你的上述申辯不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以下賬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賬號:21001450008058000003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瀋陽北站開發區支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