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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責任在唐宋”警示了什麼?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9日 17: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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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銅業集團下屬的多家礦山企業,多年來將工業廢水排入流經德興、樂平兩市的樂安河,禍及下游數十萬群眾。針對群眾的維權和外界的批評,礦山企業和環保部門聲稱,當地早在唐宋年間就有採銅歷史,污染主要是由於歷代廢棄採礦區産生,現代企業不應代歷史受過。

  將採礦所造成污染的責任推給“唐宋”,這種大膽“穿越”,實在是不值一駁。無論就邏輯還是就事實而言,今天採礦污染的責任,怎麼也不能追溯到一千年前的唐宋。

  “污染責任在唐宋”儘管不值一駁,卻不能把這種論調簡單地當成一個笑話。首先,這種論調直接警示了採礦污染的嚴重程度,以及當地群眾遭受的巨大傷害——樂安河流域每年接納“三廢”污水排放6000多萬噸,其中重金屬污染物和有毒非金屬污染物20余種,由此導致9269畝耕地荒蕪絕收,沿河群眾金屬中毒病症和奇異怪病大量出現。某種意義上説,礦山企業在樂安河流域造成的嚴重污染,是當前一些地方以破壞自然環境、損害公眾健康為代價,創造“黑色GDP”、“帶血GDP”的一個典型標本。它既有作為個案的特殊性,也有與其他地方的污染事件相通的共性,需要把它放在加強環境法治、建立綠色GDP體系的宏觀背景中,進行認真分析和考察。

  其次,“污染責任在唐宋”的論調,警示了當地環境執法的嚴重乏力。報道顯示,環保部門非但沒有對礦山企業的生産、治污加以嚴格監管,反而與企業“統一口徑”,以職能部門的名義為企業“假治污、真排污”百般掩護。不論是迫於地方政府的壓力不得已而為之,還是半推半就與污染企業合謀從中漁利,環保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都已涉嫌不作為、失職瀆職,應當依照《刑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這些部門及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直至以“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治污必先治官”,只有以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向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施加巨大的壓力,才能促使他們嚴格履行監管職責,進而對生産企業形成巨大的震懾力。

  礦山企業和環保部門把污染責任推給“唐宋”,更警示了群眾維護合法權益之艱難,以及當地社會治理結構之紊亂與低效。群眾是地方社會治理的主體,也是地方環境利益的主體,但在樂安河流域污染事件中,群眾作為污染的直接受害者,20年來除了投訴、上訪之外似乎就別無他法。這種局面是不正常的,對於維護群眾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也是十分不利的。

  從長遠看,必須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使群眾真正享有對地方環境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一方面對污染企業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另一方面力促政府環保決策更加科學民主,推動形成均衡、良性的環境治理結構和地方治理結構。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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