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消費調查頻道 >

新華人壽拒賠帶病投保惹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7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日前,知名保險公司新華人壽因拒絕賠付一因腦癌病故的被保險人,與對方對簿公堂,引發輿論譁然。

  今年5月16日劉豐華因腦腫瘤在四川病逝。其妻黃志輝2008年9月29日為其在新華人壽自貢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吉利相伴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金額6萬元及附加住院醫療A款醫療保險,保險金額1萬元。

  也就是這份保單,牽扯出了日後雙方“唇槍舌劍”的糾紛。據黃志輝稱,投保時,她已告知新華人壽業務員費騰,劉豐華曾患有腦瘤,費騰表示可以投保。今年5月16日,劉豐華因腦瘤死亡,但新華人壽卻在黃志輝申請理賠時出具《拒賠通知書》,表示劉患有疾病,黃在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要求解除保險合同。

  無奈之下,黃志輝一紙訴狀將新華人壽告上了法院。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原來,2004年9月份,劉豐華曾因“第四腦室延髓背側室管膜瘤、梗阻性左腦積水”住院。而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為讓保單順利通過核查,黃志輝與業務員在投保書的“健康告知”欄中“是否曾患有或因腦瘤、腦血管瘤、癌症……而接受檢查或治療”等均填寫為否。

  今年8月9日,自貢市流井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並判定保險合同有效,被告應依合同向原告給付身故保險金122339.66元及住院費用醫療保險金10000元。

  該法院認為,黃志輝在投保時雖然告知了業務員被保險人曾患有腦瘤,但在填寫保單時未如實填寫,其行為存在過失,保險公司有權在修訂後《保險法》正式生效的2009年10月1日起的一個月內解除保險合同。但新華人壽在此期間並未解除合約,因此,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保險公司應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一審判決後,新華人壽不服,又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志輝的全部訴訟事項。

  上月下旬,二審正式開庭。新華人壽在上訴狀中否認其業務員費騰在黃志輝投保前知曉劉豐華患有腦瘤,而且稱保險事故發生後,在對黃志輝再次訪談時黃又説劉在投保前沒有患腦瘤疾病。

  此外,新華人壽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於投保時我公司並不知曉被保險人投保前患有疾病,是在黃志輝申請理賠後經過查勘才知曉的,因此,保險公司並未喪失合同解除權,可以拒付保險金。”

  黃志輝委託代理人701保險維權事務所負責人李斌告訴記者,新華人壽以被保險人身故8年前有住院記錄為由二核拒保,毫無根據,《吉利相伴保險》責任免除中沒有“帶病投保不賠”條款。

  在李斌看來,“保險公司投保前後都可以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和生存調查,若干年後,保險事故發生了,才提出拒保,不僅違法、違約,也與保險行業的國際慣例‘棄權則禁止反言’相違。”

  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諸如此類難以勝訴的案例,即使賠付額不高,保險公司一般也會堅持訴訟,是為了避免留下“不好”的成例。“一旦勝訴,以後遇到類似情況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拒賠。”

  南方日報記者 高國輝

熱詞:

  • 新華人壽
  • 黃志輝
  • 拒保
  • 室管膜瘤
  • 禁止反言
  • 投保書
  • 保險合同
  • 被保險人
  • 保險事故
  • 保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