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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據報道,證監會機構部上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對券商上市的審慎性監管要求予以細化,對優質券商有一定程度的放寬。對於市場競爭力達到一定標準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對於成長性達到一定標準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報道指出,此份《通知》對此前相關文件關於券商上市的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作了修訂。
此次《通知》將“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的審慎性監管要求修訂為: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投資諮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新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二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前10名。將“具有良好的成長性”的審慎性監管要求修訂為: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投資諮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新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收入增長率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支持市場競爭力或成長性優異的優質券商上市,對審慎性監管要求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寬。《通知》還要求,對於申請IPO上市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