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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優質券商IPO門檻降低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網-新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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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茵

  晚報訊 “就看最後一個月的經營數據了。 ”上海一家券商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機構部上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對券商上市的審慎性監管要求予以細化,對優質券商有一定程度的放寬。對於市場競爭力達到一定標準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對於成長性達到一定標準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由於新規將在明年1月1日生效,券商本月的經營數據尤為關鍵。

  《通知》對此前相關文件關於券商上市的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作了修訂。

  2009年年末,證監會出臺《關於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要求申請IPO券商須 “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 “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公司在上一年度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兩項業務水平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項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凈收入增長率近兩年位列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將“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的審慎性監管要求修訂為: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投資諮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新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二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前10名。將“具有良好的成長性”的審慎性監管要求修訂為: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投資諮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新業務等主要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收入增長率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支持市場競爭力或成長性優異的優質券商上市,對審慎性監管要求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寬。對於主要業務中有兩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前10名的證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對於主要業務中有兩項業務收入增長率近兩年均位於行業前10名的證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此次《通知》還要求,對於申請IPO上市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通知》出臺後,一些大券商如果部分業務基數大,位於行業前列,即使業務沒什麼增長,也能符合IPO標準。一些小券商尤其是有地域優勢的小券商如果某幾項業務的基數小,但增長很快,也能符合IPO標準。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出臺後,具有創新能力的券商申請IPO將有更多機會。新業務範圍的擴大將使在不同業務領域表現優異的證券公司都可能獲得IPO機會,而不再局限于經紀業務、投行業務和資管業務等傳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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