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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險公司投保後,上海一家文化公司將價值21萬餘元的金條交由快遞公司發往河北,然而河北的收件人在接件時發現,包裹完好無損,金條卻不翼而飛。近日,上海黃浦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對這起金條失蹤案承擔賠償責任,全額賠償投保方文化公司21萬餘元。
去年11月23日,河北一位客戶向這家文化公司訂購一套人民幣微縮金條,雙方確定金條銷售價格為21萬餘元。收到訂單後,該公司便通知快遞公司負責將這批貨物運送到河北。
當月25日,文化公司員工將上述貨物連同發票等裝入包裹,在封箱後交由快遞員簽收。與此同時,該公司還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開具了保單。
第二天,河北客戶便接到了快遞,打開包裹卻發現金條不知去向,客戶當場拒收貨物。文化公司獲悉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文化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
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認為,只有當保險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的,保險公司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客戶收到貨物時,其外包裝完好無損,無法證明金條在運輸途中被盜或遺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原告文化公司拿出一段企業內部的監控錄像,以證明當時金條確實被放進包裹裏了。原告還認為,事發當天快遞公司簽收貨物的事實,可以證實金條已經交付完畢。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的貨箱僅是一般的封箱包裝,僅憑肉眼觀察無法推導出貨箱在運輸途中未被打開,所以保險公司認為貨箱在運輸途中未發生滅失的觀點,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