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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萬元金條快遞途中“蒸發”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3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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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文化公司將價值21萬餘元的金條向保險公司投保後,交給快遞公司從上海發往河北,不料金條竟不翼而飛。文化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拒絕。日前,黃浦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按合同賠償保險金21萬餘元。

  去年11月23日,河北的一位客戶向這家文化公司訂購了一套人民幣微縮金條和第五套人民幣紙幣,銷售價格分別為21萬餘元和6880元。收到訂單後,文化公司的工作人員便通知快遞公司將這批貨物運送到河北。文化公司還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開具了保單。

  第二天,快遞公司將包裹送到了河北。然而,當客戶打開包裹準備收件時,卻發現裏面的金條已不知去向,客戶當場拒收貨物。文化公司在接到客戶反映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於當初為貨物投保過運輸險,文化公司同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無法證明貨物是在途中被盜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1萬餘元。

  保險公司辯稱,只有當保險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保險公司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由於客戶在收到貨物時,其外包裝是完好無損的,文化公司沒有舉證説明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遺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文化公司提供了一段企業內部監控錄像,證明當時金條確實被放進包裹。但保險公司仍以視聽資料存有盲區、托運單存有瑕疵為由主張丟失的金條並未被交付出去。

  法院審理後認為,文化公司與快遞公司未對運件的包裝作特別約定,涉案的貨箱僅是一般的封箱包裝,僅憑肉眼判斷便認定貨箱外包裝完好無損,缺乏證明力,更無法以此推導出貨箱在運輸途中未曾被打開過。所以,保險公司認為貨箱在運輸途中未發生滅失的觀點,法院難以支持。同時,快遞公司沒有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原告在托運中有過錯,在交接涉案運件時,雖未按約當場檢驗托運單,但其將托運單寄件人聯交存原告並提取貨物的行為應視為簽收。因此,法院確認文化公司已按約履行了交付義務。(欒吟之/湯崢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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