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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種公開譴責標準基本客觀 不服者可申請復核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3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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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再次解讀創業板退市制度中的熱點問題。

  針對創業板公開譴責退市條件的問題,管理部指出,深交所在2011年4月1日已經出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3月31日發佈修訂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做好了與公開譴責有關的制度準備,為公開譴責退市條件在實際執行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供了保證。

  首先,增加公開譴責退市條件的直接目的在於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管理部認為,現行退市條件中缺乏有關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的指標,部分上市公司雖然財務指標沒有達到退市標準,但經常發生重大不規範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以將此類“害群之馬”清除出市場,並提高監管的威懾力。由於規範運作涉及到公司運作的諸多方面,難以全面列舉,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這一綜合性的指標作為一項退市條件的操作性更強。

  其次,《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為公開譴責退市條件實際執行的透明和公正提供了制度保證。

  為了使公開譴責退市條件能夠得到更好地執行,深交所已經于2011年4月對外發佈並實施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以下簡稱“《公開譴責標準》),該標準明確和規範了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進行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紀律處分自律監管執法機制,增強了紀律處分的透明度。

  《公開譴責標準》根據創業板公司的特點,主要從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兩個方面詳細規定了26種將被予以公開譴責的違規情形。一是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在對創業板公司具體數據進行測算的基礎上,設定了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為嚴格的觸髮指標;二是針對創業板公司超募資金比例較高的特點,從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募集資金管理等三個方面設定了明確的違規標準;三是針對上市公司頻發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違規、定期報告披露違規、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重點違規事項,作了細化規定。

  26種公開譴責標準中,大部分屬於客觀標準,例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違規行為涉及金額達到一定數量標準等等,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公開譴責處分的公正性。

  另外,對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開譴責標準》中還專門增加了有關上市公司對深交所做出的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深交所申請復核的規定。被處罰對象提出復議時,深交所上訴復核委員會要召開聽證會議,相關人員可以在會上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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