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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出臺煤礦安全生産雙十條 落實退出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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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出臺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

  “十條禁令”的首條是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産建設行為。禁令要求,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發現違法生産建設礦井,要一律責令停産整頓,並依法嚴厲處罰。

  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被全面禁止核準建設。禁令明確指出,“十二五”期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一律停止核準此類項目。

  瓦斯抽採效果達標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達標被再次強調。禁令要求,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採系統,並進行抽採效果評判,實現瓦斯抽採效果達標,否則一律依法停産整頓。

  對於瓦斯超限,禁令要求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瓦斯超限,立即停産撤人,並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範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産整頓;凡是1個月內發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被責令停産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産的,一律依法關閉。

  此外,“十條禁令”還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産、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採掘活動,禁止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在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中,國家安監局和煤監局強調要落實有序退出機制。對於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産,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緊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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