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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珠區地稅局在審核某國有建築公司申請減免稅的相關資料時,發現該公司2010年度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達到20%,超出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前允許扣除上限,經調查核實後共查補該公司以前年度和當年度個人所得稅442萬元。
市地稅部門提醒廣大企業和員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標準,並非所有繳納部分均可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