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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退市制度應該設定哪些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8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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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年虧損警示風險,三年半虧損則退市,是現行退市制度的一大特點。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個“特點”卻沒有被發揮出功效來。一些連續兩年虧損的公司,往往能夠通過報表重組或資産重組等手段,來規避退市。而且,正是因為有了所謂的“資産重組”,A股市場中投機之風異常猖獗,“重投機,輕投資”的現象較為普遍。

  顯然,A股市場退市制度的形同虛設,已經引起了證監會新任掌門人的關注。繼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解讀市場的四大熱點問題之後,日前,證監會再次力推六大舉措,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可以説,無論是四大熱點問題,還是六大舉措,均擊中了市場的“軟肋”。

  在六大舉措中,“先在創業板探索試行退市制度改革”無疑非常吸引市場的眼球。

  對於退市制度,監管部門表示,有關方案將儘快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改進和完善後的退市制度與市場見面的時間已不遠。事實上,監管部門將出臺怎樣的退市制度才是市場最為關心的?主要包括:其一是退市標準到底如何?其二,是否具備很強的操作性,是否還會像現行制度一樣形同虛設?

  A股市場誕生已有20年,現行退市制度推出後,真正“被退市”的不過區區45家,佔比只有2.6%,與境外成熟市場高達6%甚至是10%的退市率相比,這個比例明顯偏低。而且,從目前掛牌的上市公司看,有為數不少的公司早該將其掃地出門了,但這些公司卻仍然頑強地在市場中茍活著,並且,其股價常常還有驚艷的表演,這很不正常。

  現行退市制度主要從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方面進行考核,即主要以盈利還是連續虧損作為依據。一家無法持續盈利的公司,一家不能回報其投資者的公司,讓其還佔著“茅坑”浪費市場有限的資源,並非理性之舉,也非“市場化”的應有之義。但是,財務指標仍然應是衡量上市公司是否退市的重要標準,這一點毋庸置疑。

  在現行三年半虧損即退市基礎上,筆者以為,還應該進一步考核每股凈資産值指標。三季報顯示,每股凈資産值為負的上市公司有35家之多,像*ST科健居然“高達”-8.18元,這樣的公司“茍活”于市場,到底有什麼意義呢?難道不應“被退市”?因此,筆者建議,只要每股凈資産值為負,該公司應即行退市。另外,那些主營業務長期虧損,每年靠財政補貼來粉飾業績的上市公司也應該在考慮之列。

  除了財務標準,還應設定公司治理標準。這一標準主要針對那些公司治理結構紊亂、信息披露遲報、瞞報甚至是不報的公司,特別是對於存在虛假陳述、財務造假的公司,同樣應責令其退市。有了這一嚴厲的懲處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必然會大幅度提升,欺詐造假上市者亦會受到應有的處罰。除此之外,還須設定交易標準。可借鑒境外市場的經驗,對於股價或成交量在一定時段內,無法達到相關標準的公司,亦可強行讓其退市。

  當然,有了退市制度,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對於上市公司的退市問題,絕不能一退了之,最重要的是做好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工作。退到三板也好,還是另設板塊也好,都要做好制度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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