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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規劍指創業板 分紅承諾納入公司章程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6日 0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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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證監會分紅新舉措剛剛出臺之後,記者今日獲悉,證監會日前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推出分紅細則,要求創業板公司將分紅承諾寫入公司章程,並在招股説明書中做重大事項提示。此外,證監會要求創業板公司制定的分紅回報規劃,應該是具有持續性的。

  根據證監會的要求,發行人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發行上市後的利潤分配政策,包括利潤分配的形式,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金額或比例、發放股票紅利的具體條件、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利潤分配應履行的審議程序等。同時,發行人關於利潤分配規劃的決策以及調整機制也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如因外部經營環境和內部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在股東大會提案中進行詳細論證和説明原因。

  根據新規,發行人需在招股書中披露報告期內利潤分配政策和實施情況,包括未進行利潤分配的原因以及留存資金的用途。此外,公司的分紅回報規劃及其制定所考慮的因素和決策程序也要求在招股書中披露。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對創業板公司的分紅要求正從上市源頭開始抓起。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要求發行人在招股書的首頁對分紅政策等情況進行“重大事項提示”,對發行上市後的利潤分配政策、所作出的具體回報規劃、分紅政策和分紅計劃予以説明。

  與此相對應,保薦機構、律師和申報會計師等仲介機構也多了項職責,要對發行人的相關分紅政策披露進行核查並説明核查意見。證監會特別要求,仲介機構的核查應説明發行人的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注重給予投資者穩定回報、是否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章程及招股書對利潤分配事項的披露是否有有關規定等。

  雖然從表面上來看,證監會的新規主要針對公司分紅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範和細化,並沒有強制多少比例的現金分紅,但投行人士指出,儘管沒有列出任何硬約束,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證監會可能會以類似窗口指導的方式要求企業進行分紅承諾,尤其是對於IPO企業,此項要求已在實施中。

  業內人士表示,強制分紅細則的執行和落實,從創業板IPO公司開始。主板和中小板的分紅細則肯定也會陸續出來。記者了解到,雖然目前主板和中小板的分紅新規還沒有下發,但是IPO材料已封卷的擬上市公司已紛紛在原有的招股書中加入了分紅承諾比例。

  11月10日,證監會召開了媒體通氣會,在回應市場四大熱點問題時承諾,要強制上市公司提高現金分紅回報股東、加強上市公司誠信建設等。

  從近期下發到各市場機構的貫徹性文件來看,無論是誠信建設還是加大分紅力度,都先從創業板公司入手。

  11月18日,證監會相關負責人稱,創業板的退市制度也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創業板開板初期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明確的退市標準有11條,包括最近兩年連續虧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産為負、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今年7月份,深交所總經理宋麗萍宣佈,在此基礎上還將新增兩條標準——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股票成交價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面值的,都將終止該創業板股票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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