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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閱讀:對於小微企業發生的涉訴風險,法院將協調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導手段,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中調解、執行協調有機結合解決糾紛。
小微企業具有資金不雄厚這一先天不足,隨著宏觀調控信貸規模政策力度進一步加大,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審查異常嚴格,造成小微企業融資更是步履維艱。在司法實踐中,為保證小微企業能順利融資,常熟法院加大了協調力度,採取慎用強制措施的方法,避免出現“殺雞取卵”現象。
梅李鎮的張某係服裝公司老闆,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已經被將近20名債權人起訴,要求給付貨款、加工款或借款。當時,為了渡過經濟難關,張某甚至不得不借了高利貸,但張某本人也有苦衷,幾百萬元的應收款至今無法討回,而銀行貸款卻遲遲辦不下來。
2010年,張某的經營狀況有所改善,尤其在今年上半年,形勢漸漸好轉,然而接連不斷的訴訟以及放貸者的追討,使企業剛剛出現的良好勢頭又面臨著巨大阻力。
今年9月,常熟法院梅李法庭張晴法官了解到張某正在銀行辦理貸款,並且已經聯絡好了相關的擔保人,極有希望辦妥。張晴法官馬上與原告和申請執行人取得聯絡,進行溝通,説服他們儘量不申請對張某公司採取財産保全措施,為張某辦理貸款提供便利。最終,數原告和申請執行人同意與張某公司達成協定,待其辦妥貸款後一次性付清債務。10月底,300萬元銀行貸款終於批下來了,服裝廠不僅將所欠近200萬元債務全部償還到位,而且自身的生産經營也步入正軌。現在,服裝廠只需按規定時間向銀行還貸。
“在此案辦理過程中,我們注重“案結事了、雙方共贏”,對急需辦理貸款的小微企業慎用強制措施,防止採取強制措施而對企業貸款形成阻滯,幫助企業獲得維繫生産發展的貸款,最終達到當事人雙方滿意的目的。”承辦法官張晴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