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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稱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懇求改判。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現場
朱思宜當庭求改判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審宣判,韶關宜達公司因行賄1693萬元,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800萬元;朱思宜個人行賄220萬元,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50萬元。
25日9時許,朱思宜戴著口罩走進法庭。“我只是行賄,為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朱思宜認為一審法院兩罪並罰判刑16年過重。“很多人舉報了好多年都沒有結果,我提供線索後,曾德新的案子被查處。”朱思宜當庭請求法院改判。
不行賄就被刁難
原審判決認定,2002年至2007年,閻蜀南任韶鋼集團第一物資公司副經理期間,宜達公司累計向韶鋼集團供煤209萬餘噸,通過朱思宜及楊仲生送給閻蜀南共1400萬元。對此,朱思宜説,他親自送給閻蜀南的只有100萬元。
朱思宜解釋,宜達公司供應的煤質量好、價格低,但閻蜀南總是挑刺刁難,“沒有辦法”。
>>辯解
送副巡視員20萬是人情往來
河源市中院一審認定,2007年5月至2008年上半年,朱思宜先後5次送給楊成勇(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副主任)20萬元。2008年1月,朱思宜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楊成勇為其提供了便利和幫助。2010年,廣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楊成勇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庭上,朱思宜聲稱這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朱思宜二審辯護人田文昌説,朱思宜從未主動要求楊成勇提供幫助。公訴人稱,楊成勇為朱思宜提供了實質幫助。楊成勇提前將2008年廣東省和全國人大代表換屆工作的統籌部署等告知朱思宜,朱思宜有了提前“活動”空間。
送公安局長200萬是單位行賄
一審認定,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閻蜀南被立案偵查,找到時任韶關公安局局長的葉樹養幫忙疏通關係。5月下旬,朱思宜將200萬元現金送至葉家。一審判決將其認定為個人行賄。
“200萬屬於單位行賄。”辯護律師提交的一份包括朱思宜弟弟、司機在內的證言稱,朱思宜送200萬元給葉樹養是經過宜達公司相關人員共同商量決策後實施的單位行為。
檢方稱,新證言為朱思宜親朋所作,不具證明力,且朱思宜此前從未交代過送200萬元前公司曾開會商量過。
當天,田文昌還將黃光裕案審判決書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田文昌認為,黃光裕案發後送錢給官員的請托行為,與朱思宜送錢給葉樹養行為相同,黃光裕相關行為已被北京市二中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單位行賄,該認定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鏈結韶關8 14系列腐敗案
2008年韶關8 14系列腐敗案案發至今,涉案230人,包括31名廳級幹部、百餘名大小政府官員、企業老總。據悉,已有6名廳級幹部、6名處級幹部被起訴,共28人被刑事立案。目前,6名廳級幹部被追究刑責,其中,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一審被判死緩。據《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