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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要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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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日前下發《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並在12月底前把清理整頓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範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決定》明確,建立由證監會&&,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決定》明確,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准的從事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根據《決定》,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範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決定》指出,集中清理整頓的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範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範。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準化産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

  《決定》要求,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現貨市場。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諮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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