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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日前明確,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增加交易對象的,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需重新履行相關程序。上市部還明確了上市公司擬對重大資産重組方案中的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等作出變更但不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幾種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結合審核實踐,對於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問題,證監會上市部明確: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增加交易對象的,應當視為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需重新履行相關程序。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減少交易對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將該交易對象及其持有的標的資産份額剔除出重組方案,且剔除相關標的資産後按照規定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可以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
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組預案後擬對交易標的進行變更,如果同時滿足兩大條件,可視為不構成重組方案重大調整:擬增加或減少的交易標的資産的資産總額、資産凈額及營業收入佔原標的資産相應指標總量的比例均不超過20%;變更標的資産對交易標的的生産經營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包括不影響交易標的資産及業務完整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