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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內幕交易嚴打重點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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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內幕交易的高發區,也是證監會監控和查處的重點。然而,並購重組並非是內幕交易者鋌而走險的“法寶”,等待他們的也可能是慘痛的損失和沉重的代價。

  典型案例:

  “馬中文案”

  案情回顧:光明集團傢具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傢具)為了避免因連續虧損暫停上市,與主要債權人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長城哈辦)進行債務重組談判。2007年11月21日,光明傢具向長城哈辦發出《關於債務和解的方案》,此後雙方經進一步磋商,于12月20日晚確定了債務重組的初步方案,12月25日雙方正式簽訂債務和解協議。2008年1月2日光明傢具發佈公告,披露與長城哈辦達成債務和解。光明傢具與長城哈辦進行債務和解屬於《證券法》第75條規定的內幕信息。

  作為光明傢具的董事長,馬中文主導並參與了光明傢具與長城哈辦債務和解談判的全過程,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馬中文之妻趙金香,在其家中操作馬中文姐姐馬忠琴的證券賬戶,于2007年12月21日(確定債務重組初步方案後次日),清倉賣掉所有其它股票,將全部資金集中買入“S星ST光明(000587)”股票67600股,2008年2月5日全部賣出,獲利98632.34元。

  此外,光明傢具副總經理黨建軍在債務重組談判過程中,獲知了內幕信息,並通過本人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S*ST光明”股票22800股,重組消息公開後部分賣出。

  處罰決定:中國證監會認定,馬中文、趙金香、馬忠琴的上述內幕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的規定,應按照《證券法》第202條予以處罰。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馬忠琴賬戶的違法所得98632.34元,並對馬中文、趙金香、馬忠琴處以罰款98632.34元。

  中國證監會認定黨建軍的內幕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的規定,應按照《證券法》第202條予以處罰。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黨建軍處以50000元罰款,責令其處理賬戶中剩餘的“S*ST光明”股票,如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點評: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及其親屬共同從事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具有三點明顯特徵:

  首先,馬中文並沒有以本人名義從事內幕交易,而是利用其姐姐的賬戶,由其妻子操作實施,試圖逃避監管。然而馬中文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獲取內幕信息的基礎和條件,並且現代信息傳遞方式多種多樣,夫妻雙方可以方便地進行聯絡。

  其次,馬中文妻子買入“S*ST光明”股票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發展過程高度吻合。其買入股票的前一天晚上,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初步方案剛剛達成,這表明馬中文妻子及時知道了債務重組的談判結果。

  再次,馬中文妻子買入“S*ST光明”股票前,首先將賬戶中持有的其他股票全部賣出,取得資金後立即重倉全部買入“S*ST光明”,這表明其對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內幕信息的高度認知和確信。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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