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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佈《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11月23日,商務部網站發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並有望在今年年底前正式發佈實施。根據該辦法,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充值)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
分析人士指出,此《辦法》是對此前頒布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正式實施後對利用買卡洗錢、圈錢等行為的查處將有法可依,有助於遏制公款消費、送禮、逃稅等行為。《辦法》對退卡、實名卡挂失等手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助於減少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權益。
根據《辦法》,發卡企業可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發卡,並應對購卡人購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時間、地點、卡號、金額等信息進行逐筆登記。其中,記名卡可挂失,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單張記名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
備受關注的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購買也將引入“實名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充值)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對個人購卡(充值)的,發卡企業應核對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對單位購卡(充值)的,應核對單位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絡方式。
在付款方式上,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單位一次性購卡(充值)金額達5000元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充值)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發卡企業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不得收取現金;同時應核對轉出賬戶所有人和購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並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徵求意見稿規定,發卡企業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金融機構聯名發行預付卡,不得發行在本集團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外使用的預付卡。集團控股企業不得發行或委託第三方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重點發卡企業應選擇一家商業銀行開立一個專用賬戶,存放、管理預收資金。徵求意見稿規定,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産、股權、證券等投資以及借貸。預收資金存管銀行應對預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徵求意見稿還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使用作出嚴格限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不得具備除兌付商品、服務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發卡企業不得協助持卡人以贖回等任何形式套現。重點發卡企業和集團控股企業違規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鏈結】
何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按發卡人、使用範圍等不同,商業預付卡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專業發卡機構發行、可在多個簽約客戶處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如商通卡;另一類是以預收款形式發行的,在本企業(集團)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兌付商品和服務的信用憑證,如一些企業發行的美容卡、健身卡等,這就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