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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據錢江晚報報道,在退市制度的設計方面,深交所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在現有《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退市標準基礎上,增加了兩個退市標準:一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將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二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 于面值的,即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的情況,將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據證監會有關人士透露,深交所目前已經提出了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擬從增加退市標準、完善恢復上市審核標準、縮短退市時間、改進 退市風險提示方式、設立單獨的板塊和退市後的去向安排等六個主要方面對創業板退市制度進行完善。方案將在進一步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深交所的建議,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實行長時間的“退市風險警示”制度。首先,公司達到暫停上市條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達到終止 上市條件即摘牌。其次,根據不同情形進一步縮短退市時間,保證問題公司和績差公司儘快退出市場,使創業板真正實現存優汰劣,健康發展。最後,不允許暫停上 市公司利用資産重組方式恢復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