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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規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購萬元以上預付卡須實名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購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實名登記相關信息,並保存5年以上。徵求意見稿23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23日。
>>名詞解釋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指商業企業以預收款形式發行的,在本企業(集團)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兌付商品和服務的信用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及以密碼、串碼、圖形等為載體的虛擬卡,不包括用於一次性兌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卡。
不得以任何形式套現
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充值)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包括購卡人購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時間、地點、卡號、金額等信息,相關信息需保存5年以上。
同時,徵求意見稿分別對個人、單位及代理購卡(充值)的情況作出規定,要求留存相關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絡方式等。
其中,對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發卡企業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不得收取現金。
徵求意見稿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不得具備除兌付商品、服務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發卡企業不得協助持卡人以贖回等任何形式套現。
單張記名卡限額五千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單用途預付卡的限額,其中,單張記名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含),單張不記名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含)。記名卡可挂失,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並要求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載明預付卡名稱、發卡企業名稱、面值、卡號、持卡人注意事項、聯絡方式等,不記名卡還應標明有效期。
而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提供激活、換卡服務;對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換發新卡。發卡企業終止受理未到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允許持卡人免費贖回預付卡資金餘額。
>>背景
商業預付卡管理力度加大
5月,央行等七部門曾發佈《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意見就建立商業預付卡(分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作出一系列規定。意見同時提出,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現金論處。
此後,中國人民銀行10月28日就《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