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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發改委日前發佈《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將從今年12月1日開始,對在我國境內生産或進口分裝藥品實際出廠價格及銷售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
南都訊 記者劉苗 發自北京 國家發改委日前發佈《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將從今年12月1日開始,對在我國境內生産或進口分裝藥品實際出廠價格及銷售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
根據《辦法》,藥品生産企業需按照調查要求如實填報《生産企業及藥品基本情況調查表》和《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表》,並提供企業聲明書、法律文書(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藥品註冊批件、勞動合同等)、藥品研發創新相關資料(包括新藥證書、專利證書、國家獎項證書)、銷售政策相關資料,以及企業財務報告、銷售明細賬等財務核算資料。
調查人員應根據企業實際生産情況核實調查藥品規格,並選取具有代表性的1-2個規格開展調查,並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或企業定價文件等,核對調查藥品現行零售價格水平。《辦法》要求,調查人員應根據銷售明細賬核對調查藥品的最高和最低出廠價格,按調查期間內所有出廠價格的加權平均值核算平均出廠價格,並通過抽查銷售發票等會計憑證的方式核查出廠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辦法》還規定,對調查企業採取拒報、虛報、瞞報等方式不配合調查的價格違法行為,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調查人員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與調查無關的資料;不得複印、持有調查資料供個人使用;不得對外披露調查企業任何資料和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