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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企業不得與金融機構聯名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證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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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23日發佈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發卡企業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金融機構聯名發行預付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不得具備除兌付商品、服務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發卡企業不得協助持卡人以贖回等任何形式套現。

  對購買(充值)記名卡和一次性購買(充值)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單位或個人,發卡企業應進行實名登記。對單位一次性購卡(充值)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充值)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發卡企業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不得收取現金;發卡企業不得發行在本集團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外使用的預付卡;集團控股企業不得發行或委託第三方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使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至原預付卡內,不得支付現金或退入其他賬戶內。(倪銘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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