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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作為以資抵債標的物抵押給三聯商社的一處房産,卻被原控股股東三聯集團提起訴訟而將流失,使公司面臨重大損失。為此,三聯商社也將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利。
三聯商社今日一則公告意在還原事件全程。
2006年9月19日,三聯集團與三聯商社簽訂《房産抵債協議》,擬以所持有的位於濟南市濼源大街22號中銀大廈第20層整層房産,抵償其對公司資金佔用款1412.60萬元。2006年9月19日,三聯商社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向證監會上市部提出關於三聯集團以資抵債的申請。2006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出具《關於同意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將有關解決資金佔用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函》,同意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以資抵債方案。2006年11月15日,三聯商社召開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上述以資抵債方案。
由於三聯集團將上述房産抵償對公司佔用款時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三聯集團于2006年9月7日,出具有關承諾函,承諾“正積極辦理房産證相關手續,條件具備時,及時將房産證辦理至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三聯商社強調,《房産抵債協議》簽署後,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産已歸公司所有,並在此後將此房産用於租賃,收取相應租金。
然而,這一樁以資抵債的事情發生變化。三聯集團于2007年以該房産所有人身份向濟南中院提起訴訟,以中銀大廈第20層房産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該房屋開發商中銀公司以及中銀大廈土地使用權人中國銀行濟南分行(下稱“濟南中行”)。
三聯集團訴稱,2000年1月8日其與開發商之一的中銀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並於2001年8月30日將總價款支付給了中銀公司,但中銀公司一直未為其辦理房屋産權證。經查,濟南市濼源大街22號的土地為劃撥地,該土地使用權人為濟南中行,中銀大廈為中銀公司與濟南中行合作所建,現中銀大廈的房屋所有權人亦為濟南中行,産別為全民自管房,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房産不允許買賣。據上,三聯集團訴訟要求解除與中銀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並要求中銀公司返還其購房款,賠償其利息損失及裝修費,合計約2110萬元。
濟南中院于2011年6月下發一審判決,判令解除三聯集團與中銀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由三聯集團將該處房産返還濟南中行,同時由濟南中行返還三聯集團購房款1236萬及對應利息。山東省高院已于近期就上述案件作出二審判決,最終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聯商社認為,三聯集團在以資抵債方案已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並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通過的情況下,在將房産抵債給公司後,仍然以房屋産權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張權利並獲得法律判決的支持,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已就三聯集團相關行為向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及山東證監局進行彙報;另一方面,公司還考慮就當時三聯集團和時任公司董事及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舉報。(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