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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加偉
時隔三年,儲戶狀告工行丟失900萬存款的糾紛終於有了些許進展。
“目前案子(張菊花告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存款糾紛民事案)終於恢復審理,但是兩年過去了,揚中市公安局仍然沒有拿出何衛華詐騙的刑事偵查結果。”11月22日,儲戶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對記者稱。
記者通過與存款糾紛案當事人接觸,並翻閱相關文件發現,工行和儲戶必有一方在幕後策劃當事人何衛華、洪博章在“U盾的取得方式”上説謊。而工商銀行揚中支行原營業部主任何衛華如何取得儲戶張菊花的U盤,正是張菊花狀告工行揚中支行一案的核心判案依據。
此外,何衛華的工行工作人員身份是本案的另一個關鍵證據。令人費解的是,工行的支行和分行在案發前後先後兩次對何衛華下發辭退令,而在張菊花辦理存款的6月2日,聲稱已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何衛華卻仍呆在工行辦公室,指示銀行工作人員辦理了該筆業務。
“U盾口供”集體翻供
2008年6月2日,張菊花在工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900萬元,存款期為半年,卻在年底取款時發現這筆存款不翼而飛。後張菊花了解,900萬元存款是被何衛華利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轉走的。
2009年9月,張菊花將工行揚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江蘇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工行揚中支行辦理張菊花存款的櫃員洪伯章向法院供述,2008年6月2日,何衛華帶著張菊花來辦理存款業務,洪伯章在辦理完存款後並沒將U盾交給張菊花,而是交給何衛華的熟人王程,王程則將之交給了何衛華。
何衛華也通過書面方式向張菊花的代理人鄭小平承認:張菊花的U盾是洪伯章交給王程,由王程交給他本人的。事實似乎一切了然。
然而,2009年9月30日,工行揚中市支行給鎮江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一封《中止審理申請書》,稱揚中市公安局已立案偵查到,從張菊花處實施轉款行為的是何衛華,但是何衛華轉款用的U盾是非法盜取,還是從張菊花處合理取得,事關事實和責任的認定,特申請中止審理。
2009年11月17日,鎮江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揚中市公安局偵查處理。在公安偵查中,案情出現了180度的大轉彎。
何衛華、洪博章在揚中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詢問筆錄中集體翻供。洪博章稱,辦理存款當天,張菊花已經簽名領取U盾,並已當場將U盾給了她。何衛華則稱2008年6月2日,張菊花在辦完存款後,在其開的商務車上,將U盾、靈通卡、密碼紙條放進一個信封,一起交給了他。
對於之前在法院做的口供,何衛華稱都是鄭小平安排和策劃的。2009年7月31日,鄭小平給他打電話説,如果想妥善解決存款糾紛的事情,必須給他寫一份材料,即上述“何衛華U盾從王程處取得”的書面材料。
何衛華還在筆錄仲介紹,他已向鄭小平轉移150萬債權,作為對張菊花的賠償。因為張菊花債權已經轉移給鄭小平,鄭在台州開有小額貸款公司。
如果何衛華和洪博章在公安局的詢問筆錄屬實,那很自然,這起存款糾紛案件與工行揚中支行無任何關係。
何衛華取得U盾的方式,成為法院審理此民事案件最核心的依據。而真相只有一個,工行或者儲戶必有一方幕後指使了何、洪在U盤問題上説謊。
到底誰在説謊,立案偵查已過兩年的揚中市公安局仍然沒有給出偵查結果。鄭小平稱,每次詢問偵查結果,公安部門給予的回復都是“案件還在偵查”。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向記者介紹,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沒有時間限制。因此揚中市公安局並不會因為偵查時間過長違規。但這導致法院很難對該民事案作出審判。
在原告鄭小平催促法院繼審下,另一件戲劇性的事情發生了。
揚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鄭小平重新對被告進行起訴,而在將原起訴證據移交立案廳的時候,竟然丟失了兩份重要的證據,一份是洪博章承認轉交U盾給王程的證言;一份是工行鎮江分行6月20日行政開除何衛華的文件。
“如果我們重新起訴了,就要重新取證,這兩份證據可能就沒有了,那樣對我們非常不利。”鄭小平稱,最終他堅持案件“恢復審理”而非重新起訴。
何衛華的身份懸疑
張菊花存款時何衛華的身份問題,是本案另一個重要證據。根據工行的一份文件,2008年5月7日,工行揚中支行以何衛華私自與客戶阮章新簽訂非正式的理財協議為由,即日起解除與何衛華的勞動合同。在另一份6月20日的文件中,工行鎮江分行給予了何衛華行政開除處分。
為什麼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工行又對其給予行政開除處分?記者就相關問題向工行鎮江分行求證,該行辦公室主任孫濤稱,處理決定是2008年5月7日做出的。至於6月20日的處理決定如何解釋,孫濤未作正面回應。
記者在翻閱案件相關文件時發現一個重要的細節,在江蘇高級人民法院向揚中市公安局了解到的偵查情況中,有這樣一段介紹,“何衛華與張菊花辦理存款業務時,已非銀行員工,但仍未搬出原辦公室。張菊花的存款業務係由何衛華指示銀行員工洪博章辦理”。
這就是説在張菊花辦理存款的6月2日,無論何衛華是否已經和工行沒有合同關係,但他仍在辦公室是確定無疑的。一個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主任為何在近一個月後仍呆在工行辦公室,令人困惑。
更使人困惑的是,何衛華口供其曾私刻“揚中市工商銀行2號公章”,並在不到兩年時間裏(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2日),11次利用該假公章吸收3000萬左右資金。2008年4月24日,何衛華曾因挪用福建存款人阮章新1200萬元存款被調查,奇怪的是此後他仍使用該枚公章數次吸存。
截至記者發稿,何衛華尚沒有為其上述行為受到任何刑事或民事懲罰,反而在2009年被聘任為天安保險揚中市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