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廣東出臺新規醫院賠償超萬元不得私了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2日 09: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撰文 廣州日報記者 練情情

  深圳八毛門、南海棄嬰門、潮州、東莞殺醫案……近來醫患矛盾再度升級,制度化、法律化解決醫患糾紛已勢在必行。昨日,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佈了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按照草案規定,廣東各地級以上市都要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含1萬)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公眾對草案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于12月15日前向廣東省法制辦反映。

  患者若有佔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圍堵醫療機構出入口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秩序,致使工作、醫療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公安可部門按照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含1萬)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委調解,賠付金額10萬元(含10萬)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草案亮點

  地級以上市須設醫調委

  此前有專家呼籲建立中立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以公平、快速地化解醫患糾紛,這一設想在草案中“兌現”。

  草案規定,地級以上市應當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屬地原則依法設立醫調委,縣(含縣級市)、市轄區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草案還明確規定:“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一般情況下,醫調委受理的案件應在雙方同意調解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應該在30日內調結。

  據悉,廣東省醫調委已於今年6月成立。醫調委屬於行業性、專業性的醫患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獨立於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保險公司之外。

  患者不配合治療醫院可免責

  草案中有一條醫療機構免責條款。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草案還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死亡12小時內須送殯儀館

  草案還規定了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的處置程序。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二)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並將會診或者討論的結論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三)在患方要求下,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四)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在患者死亡後12小時內將屍體移送醫療機構所在地殯儀館,死者近親屬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攔。

  賠償超萬元醫院不得“私了”

  草案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含1萬)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委調解,賠付金額10萬元(含10萬)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草案要求公立醫療機構依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並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醫鬧”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組織、教唆、脅迫他人干擾醫療糾紛處理的行為;(二)非醫療糾紛當事人、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等無直接利益關係者參與醫療糾紛處理的行為;(三)佔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圍堵醫療機構出入口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秩序,致使工作、醫療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四)盜竊、搶奪、毀壞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及其他診療文件資料,損壞醫療機構公私財物的行為;(五)將老人、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棄留醫療機構的行為;(六)拒絕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或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放花圈、張貼大字報、散發傳單、製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等干擾醫療秩序的行為; (七)謾罵、侮辱、誹謗、實施暴力、威脅、騷擾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或阻礙依法執業的行為;(八)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媒體煽動對立情緒要追責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社會責任,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醫療糾紛,正確發揮輿論監督導向作用。

  草案表示,新聞機構或新聞記者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未公佈的醫療糾紛作失實報道,或在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熱詞:

  • 醫療機構
  • 醫療糾紛
  • 草案
  • 賠償責任
  • 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