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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督管理方面,《規定》要求,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
近日,證監會披露《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期貨營業部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內部控制方面,《規定》指出,期貨營業部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期貨交易的風險,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期貨專業知識、交易經驗、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得誤導無投資意願或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營業部還應當審查投資者是否滿足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追加保證金、統一強行平倉等風險管理制度,統一執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營業部應當執行期貨公司統一的手續費政策,期貨公司統一設置投資者的手續費費率參數。
《規定》還要求,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實施動態風險監控,每日進行風險測算。營業部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的統一要求,對經常出現保證金不足、交易頻繁等重點投資者的風險狀況進行及時跟蹤與監測,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管理。
在合規管理方面,《規定》明確期貨公司合規檢查部門應當每年對營業部的經營合規情況進行1次以上現場檢查,檢查包括營業部負責人履職情況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營業部崗位設置情況及人員資格情況;營業場所及設施合規情況;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等。
在監督管理方面,《規定》要求,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期貨公司應當對離任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合規經營情況進行離任審計,公司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對離任審計報告簽字確認。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部負責人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營業部負責人自行離職未履行上述有關程序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將營業部負責人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