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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時評:文化場所不應淪為“文化會所”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1日 2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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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11月21日電(記者孫麗萍)近期,上海以政府出資的方式平抑劇院高票價,包括上海大劇院、東方藝術中心、文化廣場、上海逸夫舞臺等在內的十大知名劇場,每個月至少舉辦兩場公益性演出,最高票價不超過80元,受到群眾廣泛讚譽。所謂文化惠民,就是要這樣讓利於民,讓更多百姓都能夠進劇院看戲。

  各地近年來紛紛加大文化事業建設力度,但是有些地方日漸增多、愈發高檔的文化場所,似乎也越來越沒有老百姓的份。一些豪華劇院動輒上千元的票價令人望而卻步;有的地方甚至“改公為私”,在公共文化場所興建豪華會所。

  從“公”到“私”,從“場所”到“會所”,背後都是商業利益作怪。劇院、美術館、博物館集中大量文化藝術資源,管理者一方面要應對運營成本的壓力,一方面容易受到商業利益的誘惑,一旦頭腦中的天平向商業利益傾斜,原本應該全民共享的文化藝術資源,就會變成少數人的禁臠。

  必須明確,政府興辦的文化場所首先應該姓“公”。各地籌建的公共文化設施,無論是土地、還是建設資金都來源於政府投入,積聚了全社會的文化資源,因此理當要為百姓全民所享、全民所用。更近一步講,無論是先輩留下的珍貴歷史文化資源,還是重新創作的文化産品,必須要有廣大群眾的支持和欣賞,才能得以流傳。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宏偉目標,要求創新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創新文化管理體制,讓文化藝術真正為老百姓所享受。這就意味著,公共文化設施應回歸其根本屬性,回到人民大眾中間,而不能是為少數人服務。

  要讓群眾能共享更多的文化産品,固然需要文化經營單位的道德自覺,但更需要政府的文化自覺。各級政府應切實承擔做好文化服務的重要職責,努力貼近群眾,踐行文化服務的理念,在資金投入、政策導向、加強監督方向旗幟鮮明、措施有力、持之以恒,從而避免讓文化場所淪為“文化會所”,讓廣大群眾得到越來越好的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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