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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立法,加大對“問題食品”制售者的處罰力度,重典治亂重拳出擊
日前,引發公眾普遍關注的制售“黑心烤鴨”案有了處理結果,多名被告人均被認定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主犯最高獲刑6年,並處以6萬元罰金,一家加工“黑心烤鴨”的工廠也面臨20萬元的罰金。
這一判決無疑大快人心。據報道,一些包裝精美、常被外地遊客購買用來饋贈親友的“北京烤鴨”,原材料竟是去了肉的劣質鴨架,甚至是來源不明的病死雞肉、碎雞鴨肉、骨頭等,其加工過程也並非“爐火烤制”,而是裹上麵粉上好色,再放入大鍋內蒸煮。公訴機關的證據顯示,這些“黑心烤鴨”的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嚴重超標,有的産品打開後已變質生蛆,成為不能食用的“黑泥”。
“黑心烤鴨”事件再一次敲響食品安全的警鐘。近年來,我國大力開展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染色饅頭、瘦肉精、牛肉膏、黑心烤鴨等不斷發生的個案提醒我們,食品安全無處不在,無時不在。食品安全出了問題,不僅給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更嚴重的是損害了消費者對一個行業乃至社會管理的信心。
在“黑心烤鴨”的判決下達後,被告人均表示量刑過重。這樣的刑罰重嗎?與那些食品安全制度相對先進的發達國家相比,並不算重。德國發生養雞場飼料遭二英污染事件後,檢察部門對肇事者提起刑事訴訟,受損農場向肇事者提出的民事賠償足以使其傾家蕩産。韓國在發生“垃圾餃子”事件後,修改了《食品衛生法》,規定因製造或銷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內將被禁止在《食品衛生法》所管轄的領域從事經營活動。
再看“黑心烤鴨”的制售者,明知違法,為何還要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究其原因,一是暴利驅使,成本僅3元的劣質鴨架,包裝成“北京烤鴨”後就能賣到20元左右甚至更高價。二是違法成本低,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罰款上限是“貨值金額10倍以下罰款”或“10萬元以下罰款”。與暴利相比,罰款就像“毛毛雨”,一些違法企業即便被吊銷許可證,也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重新變臉開張。三是從生産到銷售環節存在監管漏洞,制售者心懷僥倖,甚至提供偽造的檢驗報告。
因此,從高刑期、高罰金來看,“黑心烤鴨”的判決是一大進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一個新罪名,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對量刑情節進行了修訂。保障食品安全,當務之急是完善立法,加大對制假售假者的違法處罰力度,重典治亂重拳出擊,真正從源頭上管住食品質量。
“黑心烤鴨”事件還暴露出我國食品行業鏈條長、環節多、監管力量分散的老問題。政府部門應當在監督管理方面負起更大的責任,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機制,形成合力,實現無縫監管。進一步明確各監管部門的分工與職責,實施嚴厲的問責制。
“黑心烤鴨”的曝光過程也耐人尋味,最早由消費者“爆料”給媒體,媒體記者經過暗訪才發現問題並報道。因此,保障食品安全,不妨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可以建立消費者舉報獎勵機制,暢通群眾投訴渠道,加強消費者、媒體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讓“黑心食品”人人喊打。
惟其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吃上安全食品、放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