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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公佈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8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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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7日正式公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

  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

  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産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産和轉讓無形資産,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計稅依據。納稅人計稅依據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貿易進口在國內環節徵收增值稅,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制度。

  對於改革試點期間過渡性政策安排,試點方案明確:

  稅收收入歸屬。試點期間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因試點産生的財政減收,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負擔。

  稅收優惠政策過渡。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但對於通過改革能夠解決重復徵稅問題的,予以取消。試點期間針對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過渡政策。

  跨地區稅種協調。試點納稅人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增值稅納稅地點,其在異地繳納的營業稅,允許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抵減。非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銜接。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現行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試點方案還明確,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管。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改革試點的徵管辦法,擴展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稅收徵管信息系統,設計並統一印製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面做好相關徵管準備和實施工作。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還同時公佈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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