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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近三年以現金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得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到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細微的變化在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上任後得以明確和強化,被視為他燒的第一把火。
事實上,以往三年的期限給了上市公司太多不分、緩分或少分股利的時限空間,如果某年度虧損,上市公司可以先用此前年份的利潤或此後年份的利潤先彌補虧損,還可以提取法定公積金甚至提取任意公積金等,使原本贏利年份的現金分紅“石沉大海”,投資者在有限的投資時限裏成為時間的“埋葬品”。
可喜的是,這種情況正在發生改變,每年度的現金分紅將成為現實。
從時間來看,11月9日似乎成了分水嶺,之前的首發招股説明書中股利分配通常隱藏在數百頁的説明書中並不顯眼,11月9日之後,股利分配被列在了 “重大事項”提示之列。
9日之後公佈首發招股説明書 (申報稿)的五家公司(廣西綠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千禧之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蘇州通潤驅動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均在前面的“重大事項”中突出了股利分配的信息,如廣西綠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明確:公司每年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近期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確: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將由董事會根據屆時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業務發展情況、經營業績擬定,在符合屆時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
而之前的長沙三諾生物傳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發招股説明書 (申報稿)、廣州卡奴迪路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中,對股利分配的表述則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從某種意義而言,縮短現金分紅時限是對投資者負責,更能督促上市公司有效經營和管理資産及利潤。
強化現金分紅只是保護投資者回報的一小步而已,但在中國上市公司分紅現狀仍不理想的當前尤為重要。證監會的數據顯示,從2008年至2010年,A股實現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分別為856家、1006家和1321家,佔同期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分別為52%、55%和61%;雖然比例有所上升,但每年仍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一個年度內未進行過現金分紅。
現金分紅雖並不能改變市場的走勢,但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無疑是A股的“穩心針”。(唐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