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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鄭州11月14日專電(記者劉金輝)記者從河南省固始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一起檢疫人員未按規定對經過該檢查站的生豬進行“瘦肉精”抽檢即予以放行的案件,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個月和6個月。
固始縣法院查明,被告人許某為河南省黎集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員,被告人戴某為該檢查站檢疫員。
今年3月份,河南省畜牧局下發了緊急通知,要求在全省45個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對出省境的生豬立即開展“瘦肉精”抽樣檢查工作。通知要求,按運載工具所載生豬數量2%比例抽檢,每頭生豬尿液不少於100ml,主要檢測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種違禁物質;同時建立監督抽查檔案,做好抽查記錄。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許某、戴某在檢查站值班期間,兩輛從河南省新蔡縣發往江蘇省無錫市的分別載有152頭和168頭生豬的貨車從該站經過,兩名被告人在沒有按規定對生豬進行瘦肉精抽檢的情況下即將車輛放行,被告人戴某在該站瘦肉精檢測登記本上偽造了上述兩輛車各抽檢3頭生豬、瘦肉精檢測及萊克多巴胺檢測均為陰性的記錄。
4月21日,江蘇省無錫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對其中一批生豬進行瘦肉精抽樣監測時發現,抽樣樣品中克倫特羅(瘦肉精)檢測結果全部為陽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戴某身為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工作人員,在檢查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其明知必須對出入省境生豬進行瘦肉精檢測,仍違反規定,對應當檢測的生豬不檢測,致使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生豬流出省境,嚴重危害了食品安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戴某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8個月,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6個月。判決下達後,許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