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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有望在深圳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實現。近日,深圳市律師協會“個人信息立法項目組”將他們歷時三百多天完成的《關於深圳市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調研報告》,提交給深圳市人大法工委。結論是,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必要的”。
隨著當前社會信息化逐步深入,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狀況卻堪憂。如中國社科院發佈的《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9(2009)(法治藍皮書)》中稱:目前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車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現象,並形成了一個新興的産業。進而指出,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雖然刑法修正案(七)為個人信息保護帶來曙光,但是相關規定可能很難操作。另外,刑法修正案(七)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是個人信息、公佈信息行為、信息濫用行為,這是一個缺憾。
因此,深圳市率先展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調研,邁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進程的步履,無疑回應著法治社會的基本訴求。立法保護個人信息,不僅可以普遍提高公民和社會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用法律規制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公開和查詢的條件,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保護的內容,個人信息的使用限制,個人信息提供方、使用方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的監管,侵害個人信息應該承擔的責任和制裁等,利於從源頭上防範個人信息受到侵害。
要認識到,正是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缺位,才使得一些人竊取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有恃無恐。
另一方面,審視“個人信息保護法”長期沒被重視,映射出的是公權部門沒能把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放在足夠的高度。對於公權部門而言,它們對個人信息的關注基本上是出於其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説,它們強調的是公民提供信息的義務,但個人就其自身信息所享有之權利常常被漠視。然而,公個人信息作為隱私權的一部分,與人身自由權、財産權、名譽權是同等重要。通過各種手段侵害他人的權利換取錢財,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違法行為。
所以,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是法治社會必然的選擇。在國外,公共信息隨處可得,但個人信息卻受到嚴密的保護。不少先進國家都出臺了較為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要知道,法律的尊嚴,除了它的規範指引和教育作用外,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它對違法犯罪者的嚴厲懲罰,這既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底線,也是保證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維護的基本保證。
當下,國內個人信息被肆意竊取、販賣、傳播,使許多人幾乎都沒隱私可言,仿佛是個“玻璃人”,公民作為人的固有價值沒有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彰顯,這是法治的短板和漏洞。由此,期待深圳能在調研的基礎上,及早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保護好公民信息權利。同時,也期待個人信息保護能充分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消弭個人信息安全屢遭侵害、政府對個人信息管理制度缺位、個人信息的利用缺乏合理規則等社會弊端。(鷹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