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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外地來京的吳小姐在京買房但一直未取得房産證,3年後吳小姐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卻遭遇“限購令”。其後,賣房者王女士又走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日前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訴爭房屋歸吳小姐所有,王女士協助吳小姐辦理該房屋的産權過戶手續。
王女士訴稱,2009年7月24日,她與吳小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吳小姐。在之後的履約過程中,因國家出臺政策對購房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現在吳小姐在北京完稅未滿5年,且不是本市戶口,故不能購買北京房屋,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此外,她如將房屋繼續出售給吳小姐,將導致住房困難,她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在庭審中,吳小姐辯稱,2009年7月27日,她按合同約定向王女士支付定金5萬元、房款45萬元,並自2009年8月1日開始,按月向銀行償還王女士名下的56萬元房屋按揭貸款。在等待辦理房屋産權證的過程中,王女士數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吳小姐認為王女士是看房屋漲價後毀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在限購令之前簽署的協議不受限購令影響,支持了吳小姐的抗辯理由。